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发布,指导污染防治工作

2024-06-02 05:02:37发布    浏览47次    信息编号:7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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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发布,指导污染防治工作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办发[20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同意公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技部

2001 年 12 月 17 日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一般规定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具有高毒性、高环境风险性、管理难度大或者不适宜采用一般危险废物管理处置方法,需要特别关注的危险废物,例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废物、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分类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1.3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有条件的地方得到妥善贮存和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处置;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底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单证制度和许可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4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技术选择,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发展。

1.5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1.6鼓励和支持跨行政区域综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1.7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

1.8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激励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2. 减少危险废弃物

2.1危险废物减量适用于任何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各级政府应通过经济等政策手段,推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积极采用低废、低废、零废工艺,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明确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2.2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并建设符合标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妥善贮存,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

3.危险废物收集运输

3.1 危险废物应按其成分进行收集、分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容器。

3.2 运输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不同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设计,不易破碎、变形或老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泄漏和扩散。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或扩散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3.3对居民生活、办公、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部分废旧电池、废旧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一起收集分类,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网络。

3.4鼓励发展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体系,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专用运输工具,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安全可靠。危险废物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3.5 鼓励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公司,进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有专用标志。

4. 危险废物转移

4.1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应符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境内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联合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2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

5.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5.1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优先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2 应积极开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在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对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可通过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源转换等措施在系统外进行回收利用。

5.3各级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政府补助等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5.4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6. 危险废物贮存

6.1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暂时无法回收或处理的,产生单位必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证单位或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6.2.1 应设置裙板封堵泄漏,地面及裙板应采用坚固不透水的材料,并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6.2.2 基础防渗层若为粘土层,其厚度宜大于1m,其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7cm/s;基础防渗层也可采用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厚度大于2mm,其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10cm/s;

6.2.3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6.2.4 贮存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场所地面还必须为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无裂缝;

6.2.5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存储区域必须采用隔离板分隔;

6.2.6 衬砌上应设置渗滤液收集排除系统、径流排水系统和雨水收集池;

6.2.7 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储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剧毒危险废物储区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守。

6.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应急措施和关闭等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7. 危险废物焚烧

7.1 危险废物焚烧可使危险废物减量、无害化,并可回收余热。焚烧适用于有一定热值、有用成分不宜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焚烧。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污染控制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

7.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7.2.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经过预处理或者特殊处理,满足入炉要求,并确保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

7.2.2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应大于99.9%,焚烧去除率应大于99.99%,焚烧残渣热还原率应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的废物除外);

7.2.3 焚烧设施必须具有预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装置;

7.2.4 危险废物焚烧残渣和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必须进行安全填埋,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7.3 危险废物焚烧优先采用以回转窑为主的焚烧技术,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及特性选用其他类型窑炉。鼓励对水泥生产回转窑进行改造,专门用于焚烧或焚烧危险废物。

7.4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大型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可实行热电联产。

7.5 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以及其他具有感染性、剧毒、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殊危险废物应在专门的焚烧设施内进行焚烧处理。

8.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

8.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成分和能量不可回收的危险废物。

8.2 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是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方式。

8.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照准入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并符合填埋场准入要求。

8.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8.4.1 应有符合要求的防渗层,且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当天然基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层作为防渗层;当天然基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1.0×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砌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当天然基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时,必须采用双层人工合成衬砌(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大于2.0毫米,下层厚度大于1.0毫米。

8.4.2 单元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压实、覆盖工作。

8.4.3 应做到清污水分离,减少渗滤液产生量,并设置渗滤液排水及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及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8.4.5 垃圾填埋场关闭后必须进行密闭、有效覆盖并恢复生态环境。

8.4.6 垃圾填埋场封闭后,经监测、论证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适当开发利用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8.5 危险废物填埋场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9.1.1鼓励对医院临床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有血液和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患者生活垃圾、混合医院临床废物应在专用焚烧设施内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2 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本市及区域内医院的医疗废物。

9.1.3 禁止回收一次性医疗器械和敷料。

9.2 含多氯联苯废物

9.2.1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采用专用焚烧设施处置,不得采用其他处置方式,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规定。

9.2.3 集中封存时间超过20年或在20年内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含PCB废物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焚烧处理。

9.2.4 新退役的含多氯联苯电气设备原则上必须采用焚烧处理,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封存,但存放期不得超过三年。临时储存和集中储存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多氯联苯废物临时储存和集中储存设计规范》的要求,集中储存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2.5 应加强含PCBs危险废物清单及其贮存设施的管理,对含PCBs危险废物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其他危险废物等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简单处置,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在产生地必须经过必要的固化、稳定化处理后方可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送至安全填埋场处置。

9.4 废电池

9.4.1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淘汰含汞、镉电池的技术经济政策,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镉电池。

9.4.2 在淘汰含汞、镉电池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废旧电池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设施,对废旧电池进行有效管理。

9.4.3 推行废旧电池分类收集,防止含汞、镉的废旧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9.4.4废旧铅酸蓄电池必须回收利用,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收集、运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2万吨以上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生产工艺。

9.5 废矿物油

9.5.1 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系统,禁止将废矿物油随意倾倒、掩埋、倒入下水道,或作为建筑脱模油使用,禁止继续采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5.2 废矿物油管理应符合《废润滑油回收再利用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利用新型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等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废矿物油回收设施,为区域内废矿物油生产企业提供服务。

9.6 废弃荧光灯管

9.6.1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污染严重的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旧日光灯管收集制度和资金机制。

9.6.2加强废旧日光灯管产生、收集、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废旧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区域内废旧日光灯管回收处理提供服务。

1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技术与设备

10.1鼓励研发和引进高效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技术和装备。

10.2鼓励研发和引进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包括危险废物分选破碎设备、热处理设备、规模化危险废物处理利用设备、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理利用设备等。

10.3加快危险废物处理专用监测仪器和设备的研发和国产化,包括焚烧设施烟气在线检测仪器。

10.4鼓励研发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焚烧成套技术与装备,包括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和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10.5鼓励研发高效实用的垃圾填埋安全处理关键技术与装备,包括新型垃圾填埋场防渗衬砌及覆盖材料、专用垃圾填埋机械设备、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技术、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堵技术等。

10.6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和仪器设备研发,鼓励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和方法研究。

10.7鼓励研究开发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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