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贴网 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侵权乱象为何普遍?如何规避?

2024-05-29 13:07:04发布    浏览62次    信息编号:7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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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网 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侵权乱象为何普遍?如何规避?

说到文化产业发展的灵魂,“创意”绝对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无论是影视传播、动漫游戏,还是图书出版、文物文化创意,都离不开创意。

但我们也发现,文化产业发展中侵权现象普遍存在,消费者在正品与假冒商品之间,常常感觉“眼花缭乱”,其实文化产业遭受侵权之害由来已久。

我们不禁要问,文化产业中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版权侵权现象?又该如何杜绝这种乱象?今天,我们就来寻找答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随着文化产业与互联网、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其灵活性、衍生性强的特点逐渐凸显,在新业态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利用新业态特点“搭便车”“走捷径”的侵权行为。

比如素材重组。一批自媒体博主擅自对影视剧素材进行删除、拼接、重组,充当视频“搬运工”,在不同平台进行传播和“变现”。“偷”走原创作品的流量,就等于“偷”走创作者的盈利空间,长此以往,创作者的积极性必然受损。

2021年9月,腾讯以大量抖音用户剪辑上传该视频为由起诉抖音,去年10月,抖音被勒令赔偿3200余万元,可见此类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巨。

比如假冒盗版。近年来,不少“热”的文创产品被模仿。去年,甘肃省博物馆的“铜奔马”文创玩偶一夜爆红,但也遭遇侵权盗版。一些不法商家趁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盗版产品,有的公然标注“官方正品”,有的肆意抄袭正品宣传图,让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

“三个月设计,三分钟抄袭。”原创团队付出的心血、劳动和时间,在盗版面前毁于一旦,导致正版文创品牌的利润被假冒伪劣产品“收割”。

比如恶意抢注。一些人受“蹭热度”诱惑,希望坐享商标红利。比如电视剧《天下》火爆之后,不少人虎视眈眈,甚至乐器、酒类、服装等纷纷抢注“天下”商标;电影《长津湖》甚至被举报商标侵权,险些面临“退市”。

文化博物馆行业也是商标恶意抢注的“重灾区”。三星堆考古发掘中期结果公布后,“三星堆”名称被大量不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抢注。这种现象不仅误导消费者,也使创作者容易受到商标恶意抢注者的投诉骚扰。

“三星堆”被注册为商标 来源:人民网

一方面,“复制粘贴”行为猖獗,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面临诸多障碍:

一是事前“想不通”。一些创作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风险预判不足,往往在产品上市甚至发现被侵权后才想到申请登记,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以版权为例,在我国现行的版权法体系下,版权登记是一种自愿行为,在具体的维权实践中,《作品登记证书》这张小小的凭证,往往能在“我有你没有”的情况下发挥大作用。

第二,等不起。侵权发生后,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调查取证、权属认定、侵权界定等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大多数人等不起、拖延不起、浪费不起时间。

比如,一部电影的制作周期可能需要一两年甚至十几年,但一般只在影院上映一个月左右。一些不法分子在影院盗版电影,并上传到互联网,几分钟内就能迅速传播。即使迅速切断传输环节,也已经对电影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经过深入调查,该电影已经被下架。再比如,2017年至2021年,我国网络文学行业因盗版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

盗版猖獗在困扰原创者的同时,维权也是一件艰难的事情。调查显示,96.6%的作家认为盗版会影响创作动力,但45.5%的作家因维权难度大、成本高而“打消”了维权念头。

第三,免费难道不好吗?大多数情况下,购买、观看或收听盗版内容的人都知道这是错误的选择,也明白盗版对正版作品可能带来的“致命”伤害。然而,有些人在“免费”与“付费”之间,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方,选择性“盲目”,导致盗版内容需求旺盛,供给源源不断。

当然,不可否认,一些文创产品的价格确实较高,让消费者感觉“物超所值”,导致部分消费者更愿意购买价格更低的山寨产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化产业是具有巨大发展空间和潜力的朝阳产业,以浙江为例,文化产业增加值由2004年的442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5145亿元,占GDP比重由3.8%提高到6.95%。

正处于“青春期”的文化产业,绝不能被侵权之风带入歧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

积极占据“C位”。对于文化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通过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的原创性、高品质,及时申请登记;另一方面,在遭遇侵权时,要秉持“不容忍”的态度,拿起法律武器,“该出手时就出手”。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新一批国家版权示范名单,浙江有4家企业和1家园区入选,均为深化版权价值推动自身发展的典型。如傲光动漫将版权资产视为企业核心资产,已完成1000余部作品的登记,版权转化价值高达5亿元。

发挥“好脸和坏脸”的作用。这是针对政府部门而言的。所谓“好脸”,就是既要帮助,也要支持。比如浙江在全国设立了第一个省级政府知识产权综合奖,并将文学艺术等类别纳入其中,就是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再比如加强价格引导,将文化创意产品价格推回到合理区间,压缩盗版产品的生存空间。

扮演“好警察”角色,就是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浙江以“剑网”、亚运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为抓手,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全力破解维权难题,让侵权行为有迹可寻、无处遁形。如宁波“3.10”案,对盗版电影发行商处以最高25万元罚款;嘉兴“12.28”案,受到易中天等版权方点赞。

奏响“合唱”。从创意生产到推广保护,单靠创作者和政府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如今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区块链等新技术被广泛应用,文创IP授权专员等新职业也纷纷涌现,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规范引导、合理使用。而我们每个人也应把尊重原创、保护版权作为自觉行为,不给盗版“破茧而出”的机会。

别让“复制粘贴”害了文化产业。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发展中,我们打击侵权盗版的每一根“长矛”,都要成为保护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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