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疫情期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获通过
2024-05-19 13:06:38发布 浏览160次 信息编号:7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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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获得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并加大对固体废物的处罚力度。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其中规定,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91条,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9章126条。 此次修订工作以中央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重点解决执法中指出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检查报告。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二是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规定当存在可能导致证据丢失、隐匿、非法转移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情形时,涉嫌违法固体废物、设备、场所等可以封印、扣押。 (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二)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体系。 一是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全流程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根据受托方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核实。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二是加强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衔接,要求企事业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八条)三是补充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第39条)
(三)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体系。 一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实现垃圾分类体系有效覆盖。 二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卫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三是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管理,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四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治疗。 食物垃圾被用来喂养牲畜和家禽。 五是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和当地情况,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 六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城市生活垃圾”表述改为“城乡生活垃圾”,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第四回)
(四)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体系。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促进回收利用,确保消费和处置安全。 。 同时,建立秸秆、废弃农膜、畜禽粪便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 (第五章)
(五)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一是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全国危险废物名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通过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和共享。基于信息的手段。 (第七十五条)二是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的。 (第七十六条)
(六)严格法律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刑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要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放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并追究严格的法律责任。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处罚措施。 (第八章)
同时,按照环境保护“清费立税”的精神,取消了原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机构改革,《修正案》删除了危险废物排污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内容,并修改了部门说明。
新增多项处罚,最高罚款500万元
《固体废物法》修订共9章126条,其中修改50条(不含仅将“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的条文),新增14条,已删除4篇文章。
修正案强化了生产者主体责任,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修正案还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吸收和固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鼓励生产者进行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正案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修改。 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已提高至100万元。 一些以往没有具体处罚的行为也增加了相应的处罚。
固废法修改涉及的罚款主要变化有:
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处罚
修改处罚
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信息的;
没有任何
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没有任何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没有任何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没有任何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没有任何
处以所需处理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20万起
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从事经营活动的危险废物;
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以所需处理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20万起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表或者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
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储存;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未经安全处置的;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没有任何
责令退运并罚款5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
未按照营业执照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限制生产或者停产,罚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关闭,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企业固废处理成本大幅增加
对于涂料行业来说,固废处理也是环保改造的重点之一。 隔离涂层或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被归类为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类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 因此,涂料行业的固废处理、废包装物处理、废油漆处理等固废管理途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据了解,国家规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由具有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处理。 但目前我国垃圾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有限且水平参差不齐。 更麻烦的是,全国能提供垃圾处理资质认证的机构屈指可数,跨省危险废物处置手续十分繁琐。 一些省份还规定不允许接收外省的某些危险废物,导致一些企业每年都要处理废物。 花了3-5个月才找到合适的第三方来处理垃圾。 而且治疗费用非常高。 河北省含亚磷酸或二乙胺废液的正规处置成本约为每吨5000元至10000元; 苏州处理HW26含镉废渣的成本约为1万元/吨,广东危废转运焚烧成本甚至达到1.5万元/吨。
环保固废技术研究人员认为:“科技支撑能力不足、基础研究缺乏、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鉴别程序不明确,都是当前固废处理成本飙升的原因。” 去年,广东市场处理一吨废油,一桶成本约为2000元/吨; 比上年增加500元。 上海一吨废油桶处理成本约为2340元/吨,一吨废油漆桶处理成本约为3000元/吨; 山东省处理一吨废旧油漆桶的成本约为4000元/吨。 。
固体废物管理常识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国际上对标志或标签有规定。 详细内容参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 1556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仓库门外警示标志他是这样的~
它的大小和颜色都是指定的。 等边三角形(边长不小于40cm),底色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它的设置主要目的是起到警示作用,所以一定要醒目——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贴的标签如下:
上表中危险废物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张贴或印有相应图标,包括:
工业和垃圾处理企业不应踩哪些红线?
1.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案; 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须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危险废物危害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措施。
没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申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 相关信息。
未建立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责令改正,并处10年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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