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24-05-19 09:05:07发布    浏览88次    信息编号:7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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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黄石市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项目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18年湖北省采购情况》(鄂府办发〔2017〕69号),现制定黄石市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采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下列物品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市级采购人(含大冶市,下同)采购单笔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实行分散采购; 区(县)级采购人员采购货物、服务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公开招标金额标准

符合下列金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货物和服务: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工程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不得将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项目、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和项目拆分。

四、政府采购管理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并对编制和执行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采购人应当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指导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单独编制。 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目录内及配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采购方法和程序。

(三)采购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国内商品、服务和项目,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名录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得到支持。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要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将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用于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不超过30%。 低于6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项目立项、需求确定、评审标准、评审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人因履行职能需要,需要频繁采购社会服务和管理服务,单项预算在30万元(区县级20万元)以下,累计金额在30万元(区县级)以上的。区、县级20万元)。 对于类似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产生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建立替代供应商数据库(有效期一年),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采购人向市财政局备案后,可以采购社会、管理咨询服务等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从备选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五)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经批准的采购限额,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预算,及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合同支付资金用于推动各项政府采购任务有序开展。

5、其他事项

(一)中央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或者指定唯一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采购人可以凭上级批文和相关说明材料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公告、资金付款等手续。

(二)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广告,水、电、通讯、供热燃气、邮政投递、通信网管续租、房屋购买租赁等项目支出不予准备暂行政府采购预算。 购买者可以自行购买。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规定,大冶我市所辖市、阳信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使变更采购方式的批准权。

(四)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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