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从一企业私设暗管伪造监测数据超标25.3倍

2024-05-19 03:03:06发布    浏览136次    信息编号:7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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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从一企业私设暗管伪造监测数据超标25.3倍

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生产污染排放情况

经过深入调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严重违法排污行为。

公司未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反而生产废水擅自通过

地表径流直接排入附近河流

乐从生态所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检测单位对该公司生产设施收集池、排污口、原酸桶等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口废水中检出的汞、铬、镍元素均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2001)。 其中,“汞”检测结果为88.8mg/L,标准限量≤50mg/L,比标准高出0.776倍; “铬”检测结果为39.4mg/L,标准限量≤1.5mg/L,比标准高出25.3倍。 ; “镍”检测结果为14.4mg/L,标准限量≤1.0mg/L,超标13.4倍。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洞穴,擅自设置隐蔽管道,篡改、伪造监测”的规定。数据或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责令限产、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洞穴私自设置“隐蔽管道,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当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乐从生态所立案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并依照《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执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填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当等违法违规的企业,由乐从生态研究院予以处罚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被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污染物、镉、铬、砷、铊、锑”“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 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镍、铜、锌、银、钒、锰、钴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超过当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的;”以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废物。以逃避监管。 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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