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依莱卡斯洁具有限公司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被行政处罚
2024-05-17 19:04:35发布 浏览202次 信息编号: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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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依莱卡斯洁具有限公司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被行政处罚
24日,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信息显示,因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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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屠林华,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路329号A1栋。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对您(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您(单位)有以下行为:
您(单位)从事水暖洁具加工。 主要生产设备有工频炉2台(90kw/h)、重力铸造机3台、自动射芯机1台、混砂机1台、抛光机5台等,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混砂→熔炼→铸造→开模→焊接→抛光→成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粉尘、工业固体废物。 建成废气处理设施1处、除尘处理设施1处。 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粉尘经处理后回收利用。 工业固体废物含有金属。 边角料、炉渣、废树脂砂、收集金属粉尘,其中金属边角料、废树脂砂、收集金属粉尘进行回收利用,炉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检查期间,你们的装置正在生产,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现场发现,厂区东侧露天堆放着两堆工业固体废物,共约500公斤,其中混有贵单位产生的金属废料、废树脂砂、矿渣等。 地面、仓储区域均无“三防”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支持:
1、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验收文件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般工业固废合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证明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等。
2、2023年4月24日下午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贵单位主要从事水暖洁具加工。 检查时该工厂正在生产,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现场发现了你们单位将产生的两堆废物。 厂区东侧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共约500公斤),其中混杂有金属废料、废树脂砂、矿渣,堆放场地“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
3、现场勘察图复印件,证明本单位周边环境、厂内生产设备布局、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位置等。
4、2023年4月24日下午整改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复印件及4张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两堆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东侧空地贵单位厂区已清理干净并存放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的情况。
5、2023年4月26日上午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贵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查明贵单位违反工业固废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及事实确认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情况。
6、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处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贵单位提供了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
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环发[2020]7号文件复印件,证明您单位所在地不在龙湾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局责令您(单位)立即纠正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对您(单位)将依法给予处分。
对您(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再次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
您(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本决定函之日起6个月。 行政诉讼已向法院提起。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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