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注意啥?身份、语言、利息等要点全在这儿了
2026-02-05 08:09:54发布 浏览3次 信息编号:12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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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注意啥?身份、语言、利息等要点全在这儿了
写借条五大注意事项
1、借贷手续要全
即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再好,在借钱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也一定坚决要去打借条。要是不打借条的话,那将会是最大的法律层面的风险存在。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最好在借条里体现出出借人的身份证号码跟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签名之际,出借人之必须亲眼看着其去签名,以此防止借款人让其他人代为签名,最终使得借款人拒绝承认借条,借条的书写者得是借款人,而并非出借人,不然,借款人会依据内容并非其原文从而进行抗辩。
3、语言问题
要尽可能避用易生分歧的语言,简洁且语义单一的借条才算最标准的借条。要避免出现像“甲向乙借钱”这般模糊不清的语言。打借条之际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文化博大精深,好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情况,在借条里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造成纠纷的可能。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能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又能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此凭证若是要书写的话,其名称应当写成借条,而绝不能写成欠条,仅仅存在一字的差别,然而它们二者所具备 的法律含义却存有较为显著的差异,借条所具有的有效期是20年,欠条的有效期则是3年。
4、利息问题
利率当属应符合乎规定标准的范畴,民间借贷利率能够适度高于银行利率,然而其上限是绝对不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这里所说的四倍包含了利率本数,不然的话呢,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会受到保护的。
存在有息借贷与无息借贷这两种借贷类型,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能够适当比生活性借贷利率高一些。《合同法》作出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借款的利率不该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下,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高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是不受国家保护的。
在借款情况中,可以约定利息,然而所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若高出此标准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若没有约定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样的情况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要是没有约定利息,那就会被视为没有利息。就欠条而言,若没有约定利息,同样也是没有利息的,不过在过了还款日之后,要是没有还款,届时是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利息来计算利息的。
5、时间问题
发生于民间借贷范畴之内,易于形成争议的时间涵盖两点,其一为还款时间,其二是欠条书写时间。
需归还本息的时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在现实当中,人们常常会忽视这样的约定,或者根本就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最常见的表述是在“一定时间后”进行还款,就比如说“一年后”还款这种情况。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一年后”它是一个时间段,可不是时间点。借款之后两年、三年或者更长时间才还款,都能够被理解成是“一年后”还款。虽然法律对于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终究还是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不明确,在实践里面也容易引发针对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的时间,一般是债务人为债权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应该具体到年、月、日,在实际情况里,债务人常常会有意或者无意地漏掉这一日期,或者只是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比如债务人只写明6月25日,虽然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都是清楚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出现争议,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借用人有可能随时进行归还,出借人能够随时要求归还。
案例分析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是因为在近日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当中,原告没办法对借款来源进行举证,即便其是有着借条以及借款合同的,法院还是判其败诉。
名为曹某的原告与名为钟某的被告,二者存在朋友关系,钟某因做生意有资金周转需求,于2016年11月7日在首次借款,又于2017年1月1日再次借款,两次合计向曹某借贷人民币93万元之巨,钟某在最后收到借款的那一日,给曹某出具了借条,并且以口头形式商量约定2个月归还,承诺不计利息。此后,钟某总计偿还了20万元这个本金数额,曹某多次进行催要剩余款项,却都毫无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钟某偿还93万元本金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事先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起算的。
经由法院进行受理然后予以审理后查明的情况是,那日,也就是2017年1月1日,钟某朝着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之中丝毫没有对借款所需要的期限以及利息开展约定,值得一提的是,曹某自己承认钟某已然偿还了那20万元的借款本金。
钟某宣称不存在实际发生的借款情况,他所付出的那二十万元,实际上是他代曹某向参与赌博的人员收回的部分欠款。曹某在法庭上陈述,他向钟某支付的九十三万元是现金交易方式,然而,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及法庭审理结束之后,曹某都不能够说明他那笔大额借款的来源,并且也不能够提供与之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
钟某在庭审结束之后,向法院提出了申请,申请两位能够提供证明的人来作证,目的是要表明,自己跟曹某之间,并没有发生真实存在的借款行为,参与诉讼争议的款项,实际上是用来解决他所经营的麻将馆出现的纠葛,是由于被迫的情况下,才出具了借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它属于实践性合同,对于出借人而言,若要去证明民间借贷合同已然成立以及生效,除了应当提供借条这一直接的证据之外,还需要证明其事实上已经支付了借款。
于本案里,曹某宣称其出借资金源自一位朋友所给予的现金,其自家存有几十万元现金,然而却无法向法院呈上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以及其他证据,声称全部都是现金交付,仅仅只有一位证人表明当时在场。钟某进行抗辩,称借贷行为尚未切实发生且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有两位证人予以辅助证实。
人民法院要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情况来看,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体现出的状况,当地同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呈现出何种模样,当事人财产变动的情形,以及证人证言蕴含的内容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起来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不是发生了。对于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当事人没能提供出证据,或者证据没办法足够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声称与钟某有着大额借贷法律关系的曹某,仅仅凭借钟某所出具的一张借条来进行主张,其证据是欠缺不足的,于此情形下,法院便于是作出裁定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想要认定存在大额借款,除了得有表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也就是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之外,还需要有付款的证据。在开展较大数额借款行为时,双方最好把借据借条写明,合同或者借款协议的内容要尽可能完善,付款的时候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去固定原始证据,或者借助银行转账的方式来进行付款,以此减少类似纠纷的出现。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借款种类
主要是依据借款方的行业属性来划分借款种类,还要按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来进行划分。
二、借款币种
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三、借款用途
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四、借款数额
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五、借款利率
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以下情况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形一旦出现时,人民法院就应当去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这些情形分别是:
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套取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之后又以高利息的形式转贷给借款人,并且,借款人在事先的时候就已经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那里所借贷而取得的资金,或者是以向本单位职工进行集资进而取得的资金,又再次转贷给借款人,以此来谋取利益,并且借款人事先就已经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
再者,出借的人在事先就已经清楚地知晓,或者按常理应该能够知道,借款人把所借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却依旧提供了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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