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总则及附则,保障交通安全与权益

2025-08-29 00:05:19发布    浏览4次    信息编号:1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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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总则及附则,保障交通安全与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本规定是为了明确机动车登记的流程,确保交通环境安全有序,维护个人单位等各方正当权利,依据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律及其附属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负责实施。

省级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省机动车登记事务。直辖市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同级车辆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登记工作。

县级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区域内的非危险品运输车辆、非校车以及非中型以上客车这类机动车的注册手续,但不包括前述几类车的登记工作。详细的工作项目和申请资格由省级机构来规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机构在处理机动车注册手续时,必须依照法规规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并且注重方便民众。

车管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申请,需依法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文件,并依规检验车辆本身。若申请符合要求,就按既定规范、流程和时限完成车辆注册手续。倘若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格式有误,就应单方面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须补充修正的全部事项。倘若不符合规范,就应书面或电子方式说明不予受理或注册的缘由。

车管机构必须把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的各项事务,包括具体要求,实施准则,法定依据,操作步骤,时间规定,费用标准,所需全部文件清单,以及申请表范例等,全部在办公地点公开显示。

第四条 车辆管理机构在处理机动车注册事务时,务必遵循简化流程、减少所需文件、压缩办理周期的原则,着力实施一次性办妥、约定时限内办结等举措,确保向申请人呈现标准、方便且快捷的服务体验。

要大力推动与各相关单位的数据互通有无,对于能够达成信息互通、网络核验的,申请人无需递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要遵循就近服务、高效办理的方针,逐步在汽车销售公司、二手车市场等区域设立服务点,让申请人能方便地完成车辆注册手续,同时必须在办公地点和网上公布本地的服务网点分布、具体位置、联系电话、工作时段以及办理的业务类型。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规范和软件在全国保持一致,可以完整且精确地记载和保存车辆注册的全部流程以及工作人员的资料,并且能即时把相关数据发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网络平台。

第六条 车辆管理机构须借助网络交通服务管理平台处理申请人通过互联网递交的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依照相关法规办理车辆注册手续。

该平台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规范以及软件配置在全国范围内保持一致。

第七条 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需向管理部门递交必要文件,并展示车辆状况,同时要准确陈述相关事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车辆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必须成立车辆注册事务监察机制,强化对车辆注册过程、牌照证件制造及派发等环节的管控。

第九条 车辆管理机构在处理机动车注册事务时,具备权限依照相关法规采用电子化的身份确认标记、官方凭证以及数字化的文件资料。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要获取车辆初始牌照和行驶文件,车主需前往居住地的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机动车拥有者需要前往专业的车辆安全检测单位,对车辆实施安全性能的检测,在获得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的合格凭证之后,才能申请车辆的登记手续。不过,通过海关进口的车辆以及由国务院的车辆产品管理部门确定为无需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的车辆,则不在此限。

不实施安全性能检测的车辆,出现这些状况时,必须接受安全性能检测: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在完成注册登记前,务必依据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实施安全技术检验。

申请车辆注册登记时,车主必须展示车辆,核实登记内容,同时递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缴纳税款凭证,或享有减免税待遇的证明文件,但法律明文规定不属于征税对象的情形除外。

法律及行政法规要求在车辆首次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其他各类文件和材料。

非经海关进口的车辆,以及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明确无需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的车辆,同样需要提供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合格的凭证。

车管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两天内,核对车辆信息,提取并确认车辆身份标识的纸质记录或电子文档,审核所递交的文件资料,随后发放车辆登记本、牌照、行驶卡以及检测合格凭证。

车辆安全检测记录、税务登记情况、保险购买信息等数据接入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系统进行核验的,申请人无需递交对应文件材料,车管部门会核实收到的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机构在为消防车辆、医疗救援车辆及抢险工程车辆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时,需核实车辆的实际用途、外部标识、照明设备以及鸣笛装置。

申请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用途注册为危险品运输、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的,必须拥有对应的道路运输资质;若能完成与相关机构联网验证道路运输资质情况、车辆用途情况,车辆管理部门需核实相关电子数据。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机构在处理注册手续时,需将牵引车与挂车分开处理,各自发放车辆证明文件,以及对应的牌照,行驶文件,还有检测合格的凭证。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机构联网机动车制造企业新车出厂检验数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手续时,无需提交车辆实车查验。

车管机构需联合相关单位,在符合标准的摩托销售点实施带牌销售,让车主能便捷完成购车、买保险、交税费及办登记等手续,实现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车辆来源文件存在伪造痕迹,或者文件上登记的车主信息与个人身份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车辆若未获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制造,或未得国家准入部门许可入境的。

机动车的种类或相关技术指标,跟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车辆若遭管束机关、审判单位、检察单位、行政执行单位依照法规实施封存或扣留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已登记的车辆出现以下情况时,车主需要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变更手续:车辆报废了,车辆转让了,车辆毁坏了,车辆失踪了,车辆被盗了,车辆更换了发动机,车辆更换了车身,车辆更换了车架,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车辆改变了车身颜色,车辆更换了轮胎,车辆更换了车灯,车辆更换了雨刮器,车辆更换了后视镜,车辆更换了保险杠,车辆更换了车门,车辆更换了车窗,车辆更换了座椅,车辆更换了方向盘,车辆更换了刹车,车辆更换了离合器,车辆更换了变速箱,车辆更换了油箱,车辆更换了蓄电池,车辆更换了发电机,车辆更换了起动机,车辆更换了空调,车辆更换了音响,车辆更换了导航,车辆更换了行车记录仪,车辆更换了胎压监测系统,车辆更换了安全气囊,车辆更换了车身电子控制单元,车辆更换了车载通信终端,车辆更换了车载视频监控设备,车辆更换了车载定位系统,车辆更换了车载智能终端,车辆更换了车载网络设备,车辆更换了车载安全设备,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系统,车辆更换了车载娱乐系统,车辆更换了车载通信系统,车辆更换了车载导航系统,车辆更换了车载监控系统,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设备,车辆更换了车载安全装置,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工具,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软件,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硬件,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接口,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协议,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标准,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规范,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方法,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技术,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原理,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应用,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服务,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支持,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维护,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升级,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更新,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修复,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优化,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改进,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增强,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扩展,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补充,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完善,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补充,车辆更换了车载诊断补充。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符合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改动情形的,车辆拥有者需在改动完成后的十日内,前往车管机构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涉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情况,还必须提供车辆安全检测合格的文件;

涉及车辆因品质问题进行整体调换的,同样需要依据第十二条的要求,递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凭证。

车管部门需在受理申请后当天,核实车辆状况,审核所附文件材料,于登记本上标注变更内容,回收旧行驶证,并办理新证件发放手续。针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六项所述的变更类型,还需采集并比对车辆识别码的纸质印记或电子数据。车辆使用属性转为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的,需与相关机构联网核验运输许可及车辆属性数据,同时确认电子凭证信息。若涉及号牌需重新核发的,应先回收原有号牌和行驶证,再发放新号牌、行驶证以及检验合格凭证。

小型微型客运车辆若需变更车身涂装颜色,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若车辆不在注册地,则需前往车辆注册地所属的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车辆注册地的管理机构需依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核实所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并将机动车检验的电子档案资料发送至车辆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将依据规定进行复核,并签发行驶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外迁移的,转出地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在受理后三天内,核对车辆信息,在登记本上记录变更内容,并准备车辆电子档案资料上传系统。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在三十天内,前往新居住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个人名下小型微型汽车或摩托车,若常驻地址离开原车辆管理部门辖区,需到新地址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车辆变更登记的,车辆拥有者需核对申请内容,提供个人身份文件、车辆登记本,同时进行车辆检验。若车辆在变更登记时已届满检验期限,必须依照规定实施安全性能检测,并呈交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据。车管部门需在受理申请后的三天内,对车辆进行核查,获取并确认车架号的纸质证明或电子文档,审核各类文件与车辆电子档案,于登记本上注明转移详情,取回原有牌照与行驶记录,选定新的车牌号码,并发放牌照、行驶记录及检测合格凭证。

机动车登记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名下,若需把登记的持有人变更为其他共享持有人,可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在登记地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车辆变更时,所有车主需一起办理,核实申请内容,递交车辆登记本、行驶证,以及变更前后车主的身份文件和共有权公证文书,但如果是夫妻共同拥有,能够出示结婚凭证或能证明婚姻状况的户籍簿。

车管部门需在受理申请当天,核实递交的文件材料,于登记证书上注明变更内容,并取回原有牌照与行驶证,选定新的车辆编号,再发放新牌照、行驶证及合格检验凭证。若变更后车辆所有者的住址不在当前车管部门辖区内,则原籍与迁入地的车管部门须依照第十八条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若一个车主名下的多辆车需要更换车牌号码,且满足特定条件,可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三)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车管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当天,审核所附文件材料,于登记本上注明变更内容,同时收回两辆车的牌照和行驶文件,另发新牌照、行驶文件及检验合格凭证。

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对已注册的车辆进行车身样式或技术指标调整的,除非法律条文、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强制性规范有不同要求。

涉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所述情形的。

未满机动车强制淘汰年限一年之车,不能受理第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所述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状况时,若车辆运行安全不受影响且号牌辨识度正常,车辆登记主体无需申请变更手续: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涉及首项次条、三条规定内容调整的,新增构件宽度不可超出车身界限。

第二十三条 已登记的车辆出现以下情况时,车主需在信息或事项更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所有权转移,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车辆号牌号码调整,车辆颜色更换,车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车辆发动机号或车架号变更,车辆用途用途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发生显著调整。

车辆拥有者的居住地转移到该管理机构负责的范围内,或者车辆拥有者的姓名或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码由于磨损、锈迹、事故等导致看不清楚或者破损的,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安装、移除、调整肢体残疾人专用控制设备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更改车身根本构造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车顶置物架,更换不同款式的散热器护板、前保险装置、车轮装饰圈;如果涉及更换车轮装饰圈,轮胎的尺寸参数不能变动。

第二十四条 若需申请备案变更,车辆拥有者须核实申请内容,并遵循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主,需递交个人身份文件、车辆登记本和行驶凭证。车管部门在接收申请后,一天内会在登记本上记录备案信息,并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涉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车辆持有人需递交个人资质文件,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本;若身份信息发生更动,还需呈报对应变更凭证。管理机构须在受理后二十四小时内,于车辆注册登记本上标注备案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三条条件者,车主需出示身份文件,车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次日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符合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条件者,车辆持有人需递交个人身份文件、车辆登记本以及行驶凭证,并展示车辆接受检验。管理机构在接收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需核查车辆状况,指导重新刻制原有车辆识别码,收集并核验车辆识别码的印记或电子文档,同时在车辆登记本上记录备案信息。

达到第二十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的,车辆拥有者需准备个人身份文件、车辆行驶登记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合格文件、辅助驾驶设备或尾板加装合格文件,并送交车辆进行检验。车辆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会对车辆进行核查,并回收原行驶登记表,同时签发新的行驶登记表。

第三节 转让登记

车辆拥有者在申请过户手续前,必须处理清楚与此相关的所有交通违规行为和事故。

第二十六条 想要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当前车辆拥有者必须把车辆送交检验,核实申请内容,同时需要准备并递交这些文件材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涉及海关监管的车辆,需要提供海关部门核发的监管解除文书,或者经海关许可的车辆过户凭证,这些文件都必须提交。

(六)对于已过检验有效期的车辆,还须提供安全检验合格的单据,以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凭据。

车管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车辆状况,比对车架号印记或电子档案,审核所附文件材料,回收原有牌照及行驶文书,选定新的车辆编号,在登记本上注明过户信息,并重新发放牌照、行驶文书和检测合格凭证。

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时,若车辆正处于抵押状态,需原车主、现车主及抵押权人三方联合提出申请,车管部门会同步完成新的抵押手续。

申请车辆过户登记时若车辆正处在质押登记状态,需原车主、新车主和质权人三方联合提出申请,车管部门会同步完成新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负责处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如果当前车主的居住地不属于该管理所的辖区范围,那么转出地的管理机构应当从接受申请开始的三天之内,对车辆进行查验,确认车辆识别码的印记或者电子文档,检查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证明材料,取回车牌和行驶证,在车辆登记本上记录过户和变更的相关信息,发放有效期是三十天的临时行驶证明,并且完成车辆电子档案的制作与上传工作。车辆拥有者需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前往迁入地的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移手续。

申请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时,车主必须核对申请资料,提供个人身份文件、车辆注册登记本,同时进行车辆检验。如果车辆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已过年检有效期,需按照规定完成安全性能检测,并递交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据。车辆管理部门需在受理申请后的三天内,对机动车进行核查,收集并比对车辆识别码的纸质证明或电子文档,审核各类相关文件及车辆电子档案,于登记证书上注明转入详情,并发放牌照、行驶证以及检验合格凭证。

小型或者微型汽车,以及摩托车,如果要在当地出售,原车主需要去当地的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出口商购置车辆时,车管部门需从受理申请那日起三天内,核对车辆信息,检查车架码印记或电子档案,审核所附文件资料,在车辆登记本上标注转售出口用途,并回收车牌与行驶证,同时发放有效期最多六十天的临时行驶凭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距离强制淘汰车辆标准所规定的年限,仅剩余一年之内的车辆;

涉及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或者涉及第二项情形的,又或者涉及第七项情形的,亦或涉及第八项情形的,还可能涉及第九项情形的。

第三十条 当机动车因被相关机关依法查封并公开出售,或是经由仲裁组织依法裁定,抑或受到监察机关依法处置,又或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导致所有权转移时,若原车主未向新车主交付车辆登记本、牌照或行驶证,新车主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须提交监察机关或法院开具的未获车辆登记本、牌照或行驶证的执行协助文书,或由检察机关、执法单位提供的未获车辆登记本、牌照或行驶证的证明文件。车辆管理机构需要公布原先的车辆登记本、车牌或者行驶证明作废,在处理车辆过户手续时,也要重新发放车辆登记本。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车辆作为担保物品担保的,车主和担保权人需向车辆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担保登记;担保权失效的,应向车辆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取消担保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实施抵押登记过程中,若需办理因产品瑕疵导致的全车信息变更手续,或者办理车辆转出转入手续,又或者需要调整共同车主信息,或者补办、更换车辆登记证明,就必须要求车辆拥有者和抵押权人联合提交申请。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业务,需要车辆拥有者与贷款方一起提出,核实相关申请资料,并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院若调解、裁定或判决撤销抵押,车辆所有者或抵押权人需核实申请内容,递交车辆登记证明,法院提供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还有配套的执行协助文书。

车管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当天内,核实所附文件材料,于车辆登记本上注明抵押解除事项及具体时日。

第三十四条 若机动车被用作质押担保,车主可向车辆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一旦质押关系终止,车主须向车辆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取消备案登记。

申请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业务时,机动车拥有者和质押权人需联手提交申请,核实申请资料,同时递交相关文件和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管部门需于受理申请当天,审核所递材料,并在车辆登记本上记录质物登记或解除质物登记的详情及具体时间。

第三十五条 若机动车抵押或解除抵押信息能与相关机构或金融机构联网核验,申请人无需递交相关文件或票据。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手续。若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凭证存在问题,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则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手续。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车辆若出现以下状况,车主须向所在地车管机构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车辆已报废,车辆被盗,车辆损毁严重,车辆转移至境外。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符合二手车出口且满足第一项第四点条件的,相关企业需在车辆完成海关出口报关后六十天内,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条件,车辆拥有者申请车辆报废手续的,需要将车辆卖予报废车处理单位,核实申请内容,递交车辆登记本、车牌和行驶证。

回收公司需核实车辆情况,给车主开具车辆报废凭证,七天之内要向车管部门递交申请单、车辆登记本、车牌、行驶证和报废凭证的复印件。如果是报废的校车、大客车、重货车等营运车辆,申请注销时还要附上车辆识别码的拓印件,以及车辆拆解的照片或电子文件。

车管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当天,核实递交的文件材料,取回车辆的登记本、牌照及行驶记录,并发放失效凭证。

非本地登记的车辆,车主可向当地车辆回收机构售卖报废车辆。回收机构需核实车辆情况,给车主开具报废车辆证明文件。七天内,需将申请表、车辆登记本、车牌、行驶证、报废车辆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材料,报送至报废车辆所在地的车管部门。涉及废弃的校用车辆、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货运汽车等运营工具的,还必须提供车辆拆解的影像文件或数字资料。

报废车辆管理机构需在受理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核实所递交的文件材料,回收车辆的登记本、牌照以及行驶记录,同时利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将车辆报废情况告知车辆登记管理机构。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在接到车辆报废信息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续,并发放注销凭证。

报废车辆的相关数据能够同相关机构联网核验的,回收报废车的单位可以不必递交相关文件和凭证,车辆管理部门需要核实相关的电子资料。

第三十九条 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况,车辆拥有者申请取消注册的,需核实申请内容,同时递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涉及海关管理的车辆,若因特定缘由未在我国疆域内行驶,则必须附上海关开具的监管车辆出入境牌照领取或核销凭证。

涉及车辆因品质问题而要求退货的,需要附上汽车生产单位或销售商开具的退货凭证,这个凭证是必须的。

申请者若因车辆损毁申请注销手续,需出具书面保证书,确认车辆损毁系遭遇天灾、火灾或交通事故所致,且需对虚假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二手车对外销售的业务主体,若需为已出口的车辆完成注销手续,就必须准备车主的身份文件、车辆的登记凭证以及出口的官方文件。

车管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当天,核实递交的文件材料,若车辆系因故停驶且未在国内,还需查证其离境情况,随后取回车辆相关证件及标识,并发放失效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第四十一条 若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以下状况,车辆管理所须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失效:车辆被盗抢,或严重损毁无法修复,或达到报废标准,或连续三年未年检。

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条件,其拥有者超过规定期限没有完成报废手续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机动车所有者在申请车辆报废手续过程中,没有上交车辆登记本,车辆牌照以及行驶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不能进行注销登记办理。车辆在设定抵押登记、办理质押备案期间,也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三条 车辆拥有者能够借助电子设备实现随机挑选,或者依照特定编号准则自行设计,来最终选定车辆标识牌的号码。

必须借助规范化的车辆牌照分配平台来选定牌照编号,该编号要透明地面向社会分配。

第四十四条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车辆过户手续或车辆报废手续之后,原先的车辆拥有者申请车辆注册时,能够向管理部门申请继续使用原先的车辆牌号。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完成车辆迁出手续,或者办理共有权人信息变更,或是车辆过户登记,亦或是车辆报废注销之后,两年时间之内可以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相关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涉及交通事故的部分也已解决完毕。

第四十五条 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汽车,如果要把登记的汽车拥有者名字改成另一方的名字,在婚姻生活满一年之后,并且夫妻双方一起提出申请,那么就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汽车牌照号码。

第四十六条 车辆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且需临时通行的,车主须向车管所申请临时行驶凭证: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第四十七条 车辆拥有者申请短期行驶标识牌时,需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若涉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五项情形的,还需附上车辆整机制造合格文件,或进口车辆的报关单据。

(四)要是碰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况,还得附上车辆购买时的相关文件,同时提供车辆出厂时的合格文件,或者是进口车辆入关时的证明材料。

(五)如果是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还必须提供汽车制造单位开具的检验技术文件,以及车辆出口的证明材料。

车管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当天内,核实所递交的文件材料,若符合第四十六条前述三项情形且需临时上路,就发放有效期不超过三十天的临时牌照,若是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情形,则发放有效期不超过半年的临时牌照。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条件的,会发放有效期最多九十天的临时车辆标识。

由于号牌生产出现阻碍,不能按期发放正式牌照的,车管部门必须签发有效期最多十五天的临时行驶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若需重复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且情况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车辆管理所发放的牌证数量最多为三张。若情况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车辆管理所只发放一张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牌照的时限不能超出车辆交强险的保障期限。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管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当天内,核查递交的文件材料,并发放临时行驶车牌照。该牌照的有效期限须与批准道路试验、示范推广文件上注明的时限相符,但最长不能超过半年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若需上路行驶,其车主须按照规定,向入境地或始发地的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件。

第五十条 必须借助规范化的系统来生成、分配、回收以及作废车辆牌照,包括正式牌照和临时行驶证件。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遗失、损毁或者遗失的,车辆登记地的管理部门应当向车辆管理机构提出补办或者更换的申请。提出申请时,车辆的所有者需要核对申请内容,并且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在办理补领或更换牌照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有效期不超过十五天的临时车辆通行标识。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遗失或损毁的,车辆拥有者需前往登记地的车管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换证件,申请过程中,车辆拥有者必须核对信息并递交个人身份文件。

申领新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时,旧证件即行失效,不能继续应用。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四条 车辆拥有者,在汽车检测有效期终结三个月之前,能够向管理部门申请合格凭证。非大型公共汽车及学校用车,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原登记地完成检测,车辆拥有者可向所在地的管理部门申请合格凭证。

提交申请前,车辆登记人必须处理干净所有与该车辆相关的交通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申请过程中,登记人需要核对申请内容,并且提供行驶证、交强险保单、车船税缴费凭证或免税文件,以及车辆年检合格证明。

车管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当天,核查递交的文件材料,随即发放合格检验标识。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需取得合格证明,该证明应采用电子形式,在签发合格证明时,同步提供电子版的合格证明文件。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需遵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的相关文件后,必须在当天告知申请人进行车辆检验。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机构要在收到申请人车辆检验件后的两天内完成车辆确认工作,检查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同时核对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还要核实行驶路线、运营时段和停靠位置。如果是专用校车,还需检查其外观标识。审查时需要核对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需在接到教育主管单位征询意见的文件后三天内,向该单位反馈看法,不过,若申请人没有按规矩提交机动车辆,则不在此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或校车运营方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获得校车运营资质后,需向县级或市级机构申领校车标识牌。申领过程中要核对登记表内容,同时递交相关文件和证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由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核准的校车运行计划,明确规定了其行驶路径、运营时段以及停靠的站点。

办理校车标牌需在收到申请后三天内完成,若车辆为专用校车,须对照行驶证信息确认其用途和载客限额,非专用校车则需在行驶证副页上注明用途和载客限额。

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识需包含车辆号牌编号、车辆归属人、驾驶员姓名、运行路线、运营时段、上下客地点、核发机构以及认证有效期等要素。该标识由两片组成,分别安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下端和后挡风玻璃适宜之处。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从注册登记那日起,每半年要实施一次安全技术检测,非专用校车在获得校车标牌之后,也要每半年实施一次安全技术检测。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运营方,需要在校车检测资格即将失效的一个月之前,提交申请以获取检验达标凭证。

从接受材料开始,一天之内需要核查递交的文件和单据,发放检测达标凭证,并且更换校用车辆的标识牌。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运营资质一旦被取消、作废或勒令停用,学校或校车运营单位须移除车辆上的警示灯具、停靠信号牌,去除车身上的专用标记,同时将对应的运营凭证送还审批部门。

第六十四条 校车运行路线、启程时刻、暂停地点或载客车具、拥有者、驾驶员若出现更动,需经县级或市级政府核准,随后须依照本规则再次申领校车标识。

第六十五条 需按月将校车证件的核发、调整、注销等状况上报同级政府存档,同时告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校车运营方需在获得校车标识后,逐月检视车辆交通违规记录,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负责发放标识的部门须每月统计区域内校车交通违规及事故信息,告知学校或校车运营方,同时将情况通报给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同级单位,需借助监管平台,每周审视车辆注册及业务办理状况,迅速纠正发现的问题。省级单位则要通过监管平台,每月检查车辆注册及业务办理状况,及时处理并公布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部分有重大违规操作机动车注册的情况时,上级机构能够中止该管理站的业务活动,或者派遣其他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来负责相关事务。

第六十八条 县级机构在处理车辆注册及相关事务时,其工作地点、配备的硬件设施、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必须能够满足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要遵循既定的法规以及标准规范。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需要强化对县级单位在处理机动车登记事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时的指导力度,同时提升培训质量并实施严格监管。

第六十九条 从事车辆销售、二手车交易、安全检测、报废回收等业务的机构,以及邮局、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在获得授权后,能够成立车辆登记代办点,接受监管,配合执行车辆注册及其他相关事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需要合理确定机构称号和视觉标志,明确公示服务项目、操作准则、执行法规、操作步骤以及费用标准等细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必须应用标准化的电子化系统,以支持车辆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