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详解
2024-12-19 06:10:01发布 浏览19次 信息编号:10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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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详解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陕自然资源条例[2019]5号
各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技术要求及验收办法》已经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 年 12 月 30 日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
技术要求及验收方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矿山生态,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工程及验收工作,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工程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 、《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资金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这些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 本要求和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放射性矿产除外)建设、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的管理、修复和工程验收。矿山关闭的历史和政策已经结束。治理修复及工程验收。
第三条 因历史遗留和政策原因关闭的矿山的管理和恢复主要由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贴。在建、生产、停产矿山按照“谁毁谁修”的原则落实治理和恢复主体责任。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坚持“养护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优先”、“山水林田湖系统修复”的原则。草原”、“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发展治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与恢复的主要任务是防治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含水层破坏和地形景观破坏,恢复受损土地资源。主要目标是保障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和产业发展。
第六条 在“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周边居民区及重要交通要道、河流、湖泊)直观可见范围内,必须采取工程治理等措施,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针对安全隐患,应以人工修复(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为主要方法,以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目的。
“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外,矿山地质灾害尚未发育或已采取隔离措施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经简单人工干预后植被可正常生长的,可自然恢复。成为主要焦点。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技术要求
第一节 矿山地质灾害管理
第七条 对威胁矿山及周围人员、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矿山企业应当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不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可以按地形、景观破坏处理。
第八条 采空区地面沉降(沉降)测量,应当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和《采空区沉降测量规范(试行)》(T/CAGHP)的要求进行。 005-2018)。为防治采空区地面塌陷(塌陷)和塌陷裂缝,应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主要煤矿留煤柱留煤压采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煤柱。隧道”(2017)。应采取充填开采或优化开采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防治采空区面塌陷(下沉)和塌陷裂缝的发展。防治工程设计按照《采空区沉陷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 012-2018)进行。
地面沉降控制应以居民和建筑物的安全为基础。当地面沉降(下沉)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时,可采取搬迁、加固、注浆、填缝、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措施,减少对已稳定者的危害。若未达到稳定状态,应采取监测和应急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当地面沉降(下沉)不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时,可采取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措施,对已稳定的区域进行恢复。如果沉降未达到稳定状态,应采取监测、预警和临时工程措施。
液体矿物开采会导致地面沉降并损坏基础设施。回注技术可用于控制其发展以及加固和修复受损设施。
第九条 主要塌方防治工程包括危岩清理、切坡工程、加固工程(锚索、锚杆、固结注浆、格构锚固)、拦堵工程(落石槽、岩块挡墙、主动防护网、采取被动防护网等)等措施,同时配合截水(排水)、护坡工程、植被恢复工程等辅助工程进行管理。塌方防治工程勘察按照《塌方防治工程勘察规范》(T/CAGHP 011-2018)的要求进行。塌方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塌方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 032-2018)和《塌方防治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技术规范(试行)》(T/CAGHP 041-2018)。有关参数应与塌方防治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第十条 滑坡防治主要工程包括减坡减载、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固结灌浆、格构锚固)、压脚工程等。同时配合截水(排水)、护坡工程、植被恢复工程等辅助工程进行管理。滑坡防治工程勘察按照《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2016年)的要求进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和《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建设(试行)》(T/CAGHP 038-2018)。有关设计参数应与滑坡防治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第十一条 矿山泥石流一般分为渠道泥石流和边坡泥石流两类。渠道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形成、流通、积聚区,采取废石(渣、土)清理、拦堵工程、排水导流工程、植被恢复等措施,控制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和积聚区。泥石流的发生及危害。边坡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形成区通过清理废石(渣、土)、封堵工程、修整废石(渣、土)边坡、修建排水通道和边坡断面及排水沟等方式进行。并恢复植被。和护坡工程等措施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泥石流灾害防治项目调查按照《泥石流灾害防治项目调查规范(试行)》(006-2018)的要求进行。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按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 021-2018)的要求进行,设计参数为与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调查报告一致。
第十二条 矿山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要求办理。
第二节 含水层保护和损害恢复
第十三条 对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影响生态水位的区域,应当采取优化开采方式、加强顶板管理等措施,防治地面塌陷(沉陷)发生,防止顶板、底板结构破坏。从源头收集含水层。
第十四条 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可以采取防渗帷幕注浆工程等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破坏,封堵自然溢流口。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按照《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2014)的要求进行。为了密封自然溢流水平开口,需要用粘性土填充。填筑段长度不应小于20m。水平开口处应增设厚度不小于1m的砂浆砌体或混凝土墙。
第三节 地形地貌景观保护和损害修复
第十五条 露天矿、边坡受损地形景观恢复工程主要包括切坡工程、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附属工程包括截(排水)工程和绿化工程。
第十六条 一般边坡的稳定性可按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进行评价。对不稳定、不稳定的边坡或者拟用于建设的建筑边坡,应当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察或者边坡工程勘察;边坡治理工程设计的安全系数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T/CAGHP 038-2018)中,拟建设用地还应当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第十七条 矿区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和安全要求时,可以采用切坡工程进行管理。针对不同的坡高和不同的坡况,可采用不同的切坡坡型。
(1)对于高度超过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过8m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式切坡。阶梯式平台的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条件和其他地质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平台宽度为1.5~8m,岩质坡平台间距为6~12m,土坡平台间距为4~8m。
(2)对于高度小于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当边坡上下部分岩土体强度不一致,且坡体上下部分岩土体强度不一致时,上部低于下部,可采用“上平下陡”的折线形状。坡。
(3)对于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结构严密的均质边坡可采用直线切坡。从上到下,切割到相同的坡度并遇到稳定的坡度。
第十八条 当条件不允许、切坡工程量较大或者仅采用切坡方法不能满足边坡稳定性要求时,应当对边坡进行加固,并根据不同坡度选择不同的加固方案。状况。
(1)应采用注浆加固拉性岩体中引起边坡变形增大的裂缝和软弱层。
(2)对于易发生滑坡或小规模岩层滑动的岩体,可采用抗滑桩、锚索(杆)、挡土墙等方式治理。
(3)对于深部裂缝、大型危岩或不稳定边坡,可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和长锚杆进行加固。
(4)软岩、强风化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及其他易发生崩塌的边坡可采用挡土墙。
(5)加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和《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滑坡防治工程(试行)》(T/CAGHP 038-2018)实施
第十九条 边坡整体稳定后,对局部失稳或者地表侵蚀严重的边坡,应当采取护坡工程。应根据不同的边坡情况选择不同的边坡防护工程。
(1)坡比1:2.0及以下的缓坡宜采用干石护坡。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5厘米,砌体基础埋深不应小于30厘米,盖面应采用平石施工。
(2)坡比大于1:2.0的边坡,或易被水流、洪水冲刷的边坡,宜采用砂浆石护坡。砂浆石护坡的摊铺厚度为40~60cm。对于碎石以外的斜坡,应铺设5cm~25cm的碎石滤垫。同时,沿纵向每隔10~15m应安装2~3cm宽的沥青或木条。填缝伸缩缝。
(3)坡脚为沟岸或河岸,大雨时可能受到洪水侵蚀。对于低水位以下的坡脚,宜采用抛石(抛石、石笼抛石、草袋抛石)护坡。抛石的厚度不应小于100cm,坡度不应大于1:1.0,石料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
(4)坡脚可能被强洪水冲刷的陡坡地段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护坡。适用于坡比1:0.5~1.0、坡高小于3m的斜坡。应采用混凝土护坡。坡比大于1:0.5的边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坡。如有必要,应添加锚点。混凝土厚度为25cm~35cm。
(5)道路旁或人口密集区附近的土坡、沙坡,可采用格构架护坡。格架可由砂浆砖石或混凝土制成。网格尺寸一般为2×2m,框宽为30~50cm。框架交叉点用锚杆固定,或水平框架加深固定。在网格内种植草皮或撒播草籽。
(6)坡面切割后,若松散土体或松散堆放的废石、废渣、废土等可能引起塌方,危及行人、重要设施等安全时,应在坡脚处修建挡土墙边坡的防护。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可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和《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防治项目(试行)》(T/CAGHP 038-2018)。
第二十条 露天采场、边坡遭到破坏,与周围自然景观不协调的,应当采取植被恢复等措施,使其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矿山关闭或者废弃井(粪)口恢复后,应当进行管理和恢复。
(1)废弃或封闭的竖井可填筑废石、废渣、废土(矿山有抗氧化要求时宜采用粘土),或浇筑半径应大于竖井半径50cm,厚度在井口地面标高50cm以下不小于30cm。钢筋混凝土盖板应覆土,井道入口处应设置围栏和标志。
(2)废弃或封闭的斜井应填填,在井口下方20m处砌砖、石或混凝土墙(墙基埋入斜井壁不小于20cm,厚度不小于1m),然后用废石、废渣、废土(当矿山有抗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土)填埋至井口,并用砖、石或混凝土封堵一厚度井口处不应修建小于1m的井口。
(3)废弃或封闭的坑道必须在坑道入口处填筑废石、废渣、废土(当矿山有抗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宜采用粘土),填筑深度为不小于20m,然后坑道必须用厚度不小于1m的砖、石块或混凝土封堵墙体。
第四节 破坏土地资源
第二十二条 土地资源损害包括占用损害、塌陷损害和挖掘损害。
(1)对矿带、废石(渣)、尾矿、粉煤灰、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堆积占用、破坏的土地,应当采取清理、平整、覆盖、土壤改良和恢复植被等措施,建设填海排水及其他辅助设施。若矸石(渣)、矸石、垃圾场边坡不满足稳定性和覆土要求,可采用切坡、修建马道、挡土墙等措施减缓边坡坡度。
(二)未保留继续使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可参照《建筑拆迁工程安全技术规范》(-2016)拆除现场生产、生活设施,并按照规定复垦。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可用土地。开垦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清理、平整、覆土、翻耕、土壤改良、植被重建等相关要求进行复垦;开垦其他用途的,应当清理、平整。
(3)露天开采、烧砖、采砂等地表开挖形成的深坑,且基础标高高于地下水位的,应修建渠道、涵洞等自流排水设施、复垦土壤重建和植被重建措施。如果基准标高低于地下水位,可改造成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的鱼塘、景观水面或灌溉水库。水面周围岸坡应进行相应处理,以满足稳定性要求。
(四)对地下采矿等造成的地面塌陷损害,在塌陷稳定并复垦为农用地后,采取表土剥离、土石方填埋、表土恢复、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植物补种等措施可用于回收。复垦原则上按原土地类别进行。对因塌陷受损的搬迁村庄和废弃矿区,按照受损土地占用情况进行复垦。
如果地表沉降形成低洼地区,季节性积水,可修建相应的排水设施,确保积水及时排出,避免土壤盐碱化。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施工技术和质量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和《耕地剥离与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3)的要求。 2016),“《造林技术规程》(GB T 15776-2016),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 1342-2007)、《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排灌工程设计标准》(-2018)等相关规范,程序和标准。
第五节 配套配套工程
第二十四条 排水工程包括地表排水工程和地下排水工程,是土地资源破坏、地形景观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辅助配套工程。
(1)滑坡、泥石流地区应设置截水沟,坡面和坡脚应设置排水系统。
(2)用作建设用地的废石(渣、土)坡、采场石坡应在坡顶、坡脚、水平台阶处设置排水系统,并复垦为耕地、林地、草地和建设用地。土地。等,场地应设有排水系统。
(3)加护边坡出现地下水渗漏时,应设置地下水排水系统。当地下水渗漏量较小时,可设置反滤层。当地下水渗漏量较大时,应设置排水盲沟或排水孔。
(4)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和《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项目(试行)”(T/CAGHP 038-2018)请求继续。土地复垦配套排灌系统设计按照《排灌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2018)的要求进行。
(5)地表截排水沟可根据排水沟的具体落差和流量,合理采用土质排水沟、衬砌排水沟、砂浆石排水沟等排水沟类型。
第二十五条恢复植被之前应当进行土壤重建、改良。
(1)场地、土坡土壤处理:对场地、土坡进行表面处理,清除灰烬、石块、树根等杂物。缺乏土壤的空地和废石(渣)堆应用客土(或保留的表土)覆盖。
(2)污染土壤处理:对于矿区土壤已被污染,不适宜农作物、乔木、草、灌木生长的,应设置隔离层,客土(或保留表土)应该更换。
(3)岩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对于土质较差的岩质边坡,应清除坡面的松散土、松石,并采用工程措施挖掘(或修建)种植孔(槽),覆盖孔(槽)与土壤(或保留的表土)。
(4)土壤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有效土层厚度分别大于40厘米、40厘米、20厘米、20厘米,土壤肥力良好,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018年)。
(5)覆土宜采用自然降水、机械压实等方法沉降土体,使土体密度达到80%左右;草本、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深根乔木的覆土厚度分别不应小于30厘米。 、45 厘米、60 厘米、90 厘米和 150 厘米。
第二十六条 植被复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绿化优先采用对环境适应性强、适合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草种,或者景观设计所需的树种、草种。
(二)土壤或覆土后的空地、矸石堆、废渣堆等生产生活区,应优先人工种植灌木、乔木和草本植物,恢复植被。无特殊景观要求时,宜采用乔木、灌木或草本植物。乔木、灌木和草的组合。造林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GB T 15776-2016)和《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 1342-2007)的相关要求。
(3)岩石缓坡再绿化可采用生态植被毯再绿化、生态种植袋再绿化、生态喷洒边坡再绿化、土工格室再绿化、拱格/格子固化等方式进行再绿化。 - 绿化斜坡。技术措施包括土坡复绿、轮胎固化土坡复绿、鱼鳞坑复绿等。
(4)对于岩石陡坡的复绿,可采用喷洒植被层复绿坡面(CBS喷洒、水力喷洒、网状绿色混凝土喷洒、连续旋压法)、垂直岩面补植法等技术措施进行绿化(边坡种植孔、种植槽、锚定种植槽、种植盆、边坡复绿梯级爆破法、主动防护网加种植袋法)。
(5)岩质边坡复绿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复绿工程设计,因地制宜选择复绿方式,并根据地区调整相关设计参数。
第六节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第二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要针对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地面沉降、地面沉降、地面裂缝、塌陷、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土地破坏、复垦等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影响等因素。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可采用遥感、无人机、高精度GPS、合成孔径雷达干涉仪(InSAR)、全站仪(水平仪)、伸缩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度应变仪、人工观测等。
(一)采空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监测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Z/T0287-2015)的要求进行。
(2)含水层影响和损害监测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点网布置、数据采集等可按照《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1994)和《煤矿地下水监测规范》进行规范》(DB61/T 1247-2019)。
(3)地形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监测,可采用遥感解译、无人机监测、GPS、全站仪、水准仪、人工观测等方法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可以是每六个月一次或每年一次。遥感监测 参见《矿产资源开发遥感监测技术规范》(DZ/T 0266-2014)。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验收要求
第一节 矿山地质灾害管理
第28条消除了对人员,财产,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造成伤害或影响的地面沉降(下沉)和沉降裂缝。已经消除了安全危害,并且根据“土地填海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恢复沉降地区的损坏土地需要开垦,并且在填海后可以正常生长农作物。
(1)在GOAF区域采取了填充或灌溉措施,并且已经采取了诸如液体矿物挖掘引起的地面沉降之类的措施,表面运动和变形基本上是稳定的;地面塌陷裂纹,塌陷坑(槽)等已被回封和压实,并且地面变形和损坏得到了有效控制。
(3)根据“公民建筑可靠性评估标准”(GB 50292-2015)的相关规定,已经对受影响地区的损坏房屋和重要设施进行了修复和评估,以消除安全危害;如果无法修复它们,则采取了搬迁的避免措施。
(4)对于地面崩溃(下沉)规模较大的区域,并且已证明它不适合工程处理,已确定了禁止的区域,并且已经建立了安全保护设施,例如警告信号和围栏。
第29条倒塌和滑坡对人,财产,重要设施等造成伤害,或者比中等危险的危险消除了潜在的安全危害,并且已经对危险较小的倒塌和滑坡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1)预防和控制项目的选择条件,例如地面和地下引流,保留(阻塞),锚定,防滑桩和灌浆,坡度保护,压力释放和压力预防和控制项目的稳定性安全因子和施工项目质量的评估与“预防和控制工程勘探规范(试验)”(T/CAGHP 011-2018),一致“预防和控制项目的建设技术规格(试验)”(T/CAGHP 038-2018)和“用于设计和建设汇票预防和控制项目的技术规格”(DZ/T 0219-2006)。
(2)工程处理后的坡度或侧坡处于稳定状态,并且在接受该项目之前,没有危及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件。
(3)已修复了山体滑坡和倒塌,损坏的土地的重要设施已被收回,受影响的矿山的地质环境已恢复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4)如果对人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滑坡或倒塌不适合工程治疗,搬迁和安置措施,并且在隐藏的危险区域中已经建立了诸如警告信号和围栏之类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30条碎屑流动灾难或隐藏危险,对人,财产,重要设施和景观造成伤害或影响,已被消除为潜在的安全危害。
(1)地雷固体废物堆积符合法规,并且处于稳定状态。
(2)如果建造了固体废物垃圾场下方的居民区域和重要设施,则已经建造了拦截和排水沟,它们可以有效地转移地表水流并防止固体废物被冲走;固体废物垃圾场是通过阻塞和固化项目建造的,排水工程可以有效防止碎屑流动灾难。
(3)损坏的土地已按照“土地开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要求进行回收,并且在开垦后正常生长农作物。
(4)已修复或重新定位了被泥石流损坏的房屋和其他重要设施。积累固体废物的河流已经被挖出来,河流和溪流流畅地流动。
第2节含水层保护和修复
第31条在采矿活动导致地表漏水,含水层结构性破坏以及地下水水平下降的地区,对当地的生活和生产水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或严重的影响,已采取措施来优化采矿方法,加强屋顶管理等,通过预防措施和工程措施(例如反种植的窗帘灌浆)有效地恢复了含水层的功能。
第32条含水层的水质恶化了,工程措施(例如隔离水灌浆,灌浆以插入泄漏的灌木丛和抗植物壁),以防止地下水的跨层污染。对于固体废物渗滤液,采矿活动产生的矿水和其他废水,已经实施了诸如排水沟渠,转移渠道和反裂面的项目,以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3节地形和景观损害修复
第33条:已采用回填,平整,坡度保护工程和阻塞,以损害由开放坑矿坑,开放坑的挖掘坡度,地面沉降,废岩,土壤,土壤)桩,尾矿池塘造成的地形和景观等等。将恢复植被,将恢复土壤重建和改善等措施,植被管理和恢复将与周围的景观协调。
第4节土地开垦
由于采矿建设和采矿活动而导致的地面发掘,地面沉积和固体废物造成的第34条已被损坏,并已被收回并提供重复使用。回收的耕地,林地,花园土地,草原,建筑土地等。符合“土地填海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壤环境质量农业农业土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控制标准(试验) )“( - 2018年)要求。如果收回土地进行建设,它还应遵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建筑土地的控制(试验)”(-2018)和“城市建筑土地和计划的建筑土地”(GB 50137-2011)。
第5节地雷地质环境监测
第35条的接受地质环境监测项目的接受主要是指监视内容,监视方法,监视频率,监视点网络布局等,如果矿山地质环境监视,如果它们一致或基本与设计或基本一致计划。否则,它是不合格的。监视设备和测量仪器是否经过质量检查,校准和准确的安装,则可以使用;否则,它们是不合格的。如果监视记录是真实的,并且及时汇总和存档监视数据,则收集的监视数据将被视为合格;否则,它将被视为不合格。
第4章接受地雷地质环境管理和恢复的措施
第36条的接受地质环境管理和修复应基于当前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等,合同等以及批准的工程更改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37条在该部,部门,省和城市发行的矿山管理项目的适用期间负责接受的人应对县级认证的矿山管理项目的适用期负责。负责人应负责接受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的年度管理项目。
应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矿山的管理和修复项目,应由市政府和县级人民的政府或受托的市政当局和组织检查和接受。
第38条的接受地质环境管理的恢复分为两个部分:现场接受和数据接受。对地雷地质环境管理恢复的现场接受主要检查项目实施效果和质量,例如计划,遥感图像,年度工程设计以及计划或建筑图纸设计,建筑,监督,质量接受和监测。有关项目质量检查和接受项,请参见附录A.1。
(1)矿山中地质灾难的管理:包括地质灾难的危害和隐藏危险,例如地面崩溃(下沉)和崩溃的裂缝,倒塌,滑坡,碎屑流,以及预防和控制措施和影响采取。
(2)含水层冲击修复情况:包括矿井排水条件,地表水泄漏,地下水水平下降范围和幅度,春季流量减少和干燥,对生产和家庭水的影响以及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及其影响等等。
(3)地形和景观的恢复状况:包括损害类型,方法,受影响的物体以及所采用的恢复措施和效果,等等。
(4)土地资源填海情况:包括采矿所占据和损害的土地类型和面积,再生土地的类型,面积和影响,废岩(土壤,矿渣)堆积,煤炭堆积或尾矿池塘数量,面积,体积和治疗效果等,以及废弃和封闭的井和ADIT的处置措施和效果等。
第39条文件的接受度主要包括系统管理文件和治理项目文件。根据接受建筑和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管理项目的接受,以及历史遗产和政策的地质环境管理项目分别关闭了地雷。
(1)接受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的地质环境管理项目数据
1。管理信息:包括建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和其他相关信息,政策文件,检查和检查相关信息;施工预算表,项目数量计算表,项目成本结算表,独立成本预算表格和其他资金管理相关信息,资金使用,和解券的副本等;市政和组织接受的相关信息,例如接受申请,接受通知,接受意见,批准等。
2。治疗和恢复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接受申请表(附录B.1),年度治疗和恢复项目计划,年度治疗和恢复项目完成摘要摘要报告,年度治疗和恢复项目验收数据(附录B.2),治疗和恢复项目接受意见(附录B.3),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和土地开垦基金用法表(附录B.4),年度管理和恢复绩效表(附录B.5)。
(2)接受用于治疗历史问题点的项目材料
1。管理信息:包括建立项目领导团队,项目管理,质量控制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监督和检查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建筑合同,定价法案,建筑完成和解,基金使用,和解凭证的副本等,项目基金审计报告(金融资本投资项目);有关接受的相关信息,例如接受申请,接受通知,接受意见,批准等。
2。管理项目工程数据:包括项目接受申请表(附录C.1),项目完成摘要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恢复项目数据(附录B.2),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恢复项目验收意见(附录) B. 3),地雷地质环境管理项目绩效表(附录C.2)。
第40条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恢复项目的完成接受分为一般项目和简化项目的完成。项目质量评估的主要基础如下。
(1)当前的国家,工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法规。
(2)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采矿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填海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或建筑图纸设计等,或调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等。自然资源行政部门。
(3)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完成帐户,和解凭证的副本或基金审计报告。
(4)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测试和监视结果。
(5)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质量相关的文档,材料,图像和图片。
第41条应根据参与建筑和相关单位对项目的初步检查达到优秀或合格的等级,对一般项目的完成接受。该项目的质量等级分为两个等级:合格和不合格。
(1)必须满足才能获得质量水平的条件
1。工作量:根据批准的“采矿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填海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筑图纸设计或项目建设合同完成;更改的工作量满足相关要求。
2。项目质量:所有主要控制项目均应遵守设计法规;在随机检查允许偏差项目的点中,实际测量值的80%以上应在指定的允许范围内;外观质量检查通过率应大于80%以上;参与单位,管理和恢复项目程序以及项目质量保证材料的资格符合要求。附录D.1显示了矿山修复和管理项目的接受工程计划。
3.项目进度:遵守“采矿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填海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筑图纸设计或项目建设合同以及其他进度要求。
4。项目资金:项目量与资金输入相匹配,并且资金合理,合理地使用。
5。完成信息:完整而准确的信息。
(2)如果发生以下条件,其质量水平将不合格。
1。工程数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填海计划”以及未能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建筑图纸设计或工程建筑合同;工作量的变化不符合相关要求。
2。工程质量(以下项目在工程质量中不合格):确保主要控制项目中有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在允许偏置项目发现检查的点数中,测量值应在指定的允许范围内。不到内部的80%;外观质量检查率小于80%;参与单位的资格,工程程序的监管以及项目的质量保证数据不符合要求;项目质量具有安全性和质量危害。
3.工程进步:不符合“采矿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填海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筑图纸设计或工程建设合同的要求。
4。工程资金:工程和资金的数量不匹配,并且资金的使用不符合相关法规。
5。完成信息:没有或缺乏无法满足接受要求的完成信息。
第42条的碎石粘土,石油和天然气,煤层甲烷,地热地热,矿泉水和其他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小的矿山的开采。该单元是根据项目检查进行的。该项目的质量水平分为两个级别:合格和不合格。
(1)通过质量水平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量:根据批准的“采矿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填海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筑图纸设计或工程施工合同,工作量的变化符合相关要求。
2。工程质量:主控制项目中的子项目应符合设计规定;在允许偏差项目的喷嘴的点数中,测量值的80%以上应在指定的允许范围内;恢复工程程序和工程质量保证数据满足要求;完整,准确的完成文件数据。
3.工程进度:满足“采矿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填海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或合同要求。
4。工程资金:工程数量与资金投资相匹配,资金是合理且合规的。
(2)质量水平不符合这些条款(1)本条款所需的工程质量水平不合格。
应根据需要纠正具有不合格的经验和不合格的经验的项目。接受组织和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44条这些措施由省自然资源部解释。
第45条在实施国家和行业实施治理技术标准以及接受采矿地质环境和接受后,这种方法被本身废除了。
第46条这些措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录A
A.采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验收检查项目清单清单清单
治理工程名称
部门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接受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采矿地质灾难处理项目
滑坡
倾斜项目
切割方形的位置,厚度,坡度,坡度,步进高度和宽度,排水沟的位置和大小。
外观质量检查坡度是光滑的。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紧迫项目
土壤和石头的质量,分层回填的厚度以及紧凑度。
填充位置,长度,底部宽度,高度和坡度。
外观质量检查坡度是光滑的。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防slip桩项目
桩的深度,嵌入式部分的长度,桩段的大小,钢筋构造和重叠位置的数量,面筋之间的距离,防护层的厚度以及桩的质量身体。
桩的位置和桩的截面。
外观质量检查在堆的顶部和桩体的外观上有缺陷。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保留墙项目
墙壁的水平,墙壁的高度,墙壁的高度,墙壁的斜率,望远镜接头的位置,墙壁的大小,表面平坦度和漏水孔的量。
墙底轴承能力。
砌体的外观质量检查是坚固且光滑的。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锚电缆(杆)项目
锚孔深度,锚段的长度,孔径,锚固力,锁载荷,使用预应力设备,锚电缆(极)承载能力。
锚孔平面位置。
外观质量检查外部锚码头混凝土表面表面的蜂窝区域,并密封锚头。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泥石流
格栅大坝项目块大坝项目
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记录。
工程的轴位置,溢出的宽度,格栅的宽度,大坝顶部的宽度,大坝顶部的高度,大坝底部的底部,大坝的斜率,大小大坝主体,漏水孔的大小,表面平坦,等等。
接缝中砂浆的外观质量检查均匀饱满,接缝的紧密度以及混凝土表面上的蜂窝面积。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派生的运河项目
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记录。
工程轴的位置,运河的长度,运河的大小,运河的垂直和水平斜率,底部表面的高度,肋骨空间和厚度以及表面平坦。
接缝中砂浆的外观质量检查均匀饱满,接缝的紧密度以及混凝土表面上的蜂窝面积。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地面塌陷(下沉),地面沉降和地面裂缝
土地修复项目被转变为鱼池,景观水面和水库项目
施工,施工和施工后,代表性照片或视频材料。
了解景点,坡度或游泳池的位置和区域。
填充区域的下沉现象,或池塘水的泄漏。
对整个场地的利用情况的外观质量检查。
护栏和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应检查的项目的实施。
灌浆增强项目
混合比率和灌浆压力和灌浆量。
平面位置。
灌浆和加固后的质量检测。
外观质量检查灌浆孔回填处理状态。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水含量层的影响和破坏
切换反式窗帘项目
孔,毛孔,孔,钻石冲洗,裂纹冲洗,水压测试以及简单的压力推,灌浆,提升或变形的观察记录和结果图。
钻岩芯柱图。
幕后和之后,在水中含水层的地下水水平的监测数据和图表。
工程照片和核心对象。
灌浆式反epage窗帘的质量符合“水泥建筑水泥浇筑建设的技术规格”(DL/T 5148-2012)和其他相关法规。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密封项目
井的密封,密封材料和墙壁大小的监视数据的监视数据和地下水水平。
墙壁的表面是平坦的。
接缝中砂浆的外观质量检查均匀地充满,接缝密度效果。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地形和景观驱逐舰治理项目
坡度销毁管理项目
步骤(坡度)项目
切割方形的位置,厚度,坡度,坡度,步进高度和宽度,排水沟的位置和大小。
外观质量检查坡度是光滑的。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防slip桩项目
桩的深度,嵌入式部分的长度,桩段的大小,钢筋构造和重叠位置的数量,面筋之间的距离,防护层的厚度以及桩的质量身体。
桩的位置和桩的截面。
外观质量检查在堆的顶部和桩体的外观上有缺陷。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保留墙项目
墙壁的水平,墙壁的高度,墙壁的高度,墙壁的斜率,望远镜接头的位置,墙壁的大小,表面平坦度和漏水孔的量。
墙底轴承能力。
砌体的外观质量检查是坚固且光滑的。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锚电缆(杆)项目
锚孔深度,锚段的长度,孔径,锚固力,锁载荷,使用预应力设备,锚电缆(极)承载能力。
锚孔平面位置。
外观质量检查外部锚码头混凝土表面表面的蜂窝区域,并密封锚头。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灌浆增强项目
混合比率和灌浆压力和灌浆量。
平面位置。
灌浆和加固后的质量检测。
外观质量检查灌浆孔回填处理状态。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土地资源对开垦项目的损害
场地压力职业损害填海项目
土地平面项目
平坦的区域,平坦,土壤厚度等。
无论场地和外围碎屑,多余的土地都干净。
其他应该检查的项目。
土壤重建和改进项目
覆盖土壤层的厚度(或改善的土壤层)。
覆盖土壤层(或改善土壤层)的密度和稳定性。